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一)自2017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5 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调整为 2016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的组成项目计熨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桂林市2016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2017年度本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 14782元。
二、月缴存额上限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最高为12%。2017年度本市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 1774 元,合计为 3548 元。
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19日
桂林-住房公积金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