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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积金〔2017〕12号 关于调整2017年度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限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6

  • 发文字号: 市公积金〔2017〕12号
  • 发文单位: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7-06-2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 生效日期: 2017-06-20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一)自2017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5 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调整为 2016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的组成项目计熨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桂林市2016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2017年度本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 14782元。

二、月缴存额上限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最高为12%。2017年度本市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 1774 元,合计为 3548 元。

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1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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