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8】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2019年度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缴存基数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 2017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8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的组成项目计算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倍。根据桂林市统计局公布的桂林市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9299元,确定2019年度本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 17325 元。
(三)2019年度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桂林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桂林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月缴存额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为12%。2019年度本市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 2079 元,合计为 4158 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桂林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2019年本市城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 1680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 84 元,合计为 168 元;市辖各县、县级市、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300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名为65 元,合计为130 元。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中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做好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并将缴存基数调整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特此通知。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12日
桂林-住房公积金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