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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积金〔2020〕13号 关于调整2020年度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4

  • 发文字号: 市公积金〔2020〕13号
  • 发文单位: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0-06-1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 生效日期: 2020-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2020年度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一)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桂林市 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4339元,确定2020年度本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585元。(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桂林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桂林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确定2020年本市城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810元;市辖各县、县级市、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430元。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随之调整。

二、月缴存额上下限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眼为12%。2020年度本市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230元,合计为446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桂林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2020年本市城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810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91元,合计为182元;市辖各县、县级市、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430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72元,合计为144元。(三)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为企业减税降负有关政策,单位可结合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在5%-12%范国内自主调整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其他事项

(一)为保证缴存的连续性,已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按照《桂林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以个人名义申请开设自愿缴存账户继续逐月缴存,与原单位名下个人账户的缴存衔接无中断的,视同连续缴存。

(二)已办理单位网厅数字证书的单位可通过网厅办理基数调整。

(三)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并将缴存基数调整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从2020年1月开始执行

桂林市佳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1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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