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 25 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现就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以根据《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照本市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本市办理缴存、提取等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应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身份证明。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26日
桂林-住房公积金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