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市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接续工作,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及《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军转联[2002]1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市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接续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以单位职工缴存方式办理接续
退役军人通过单位在我中心开户后,须将部队一次性领取的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部队公积金缴存与地方公积金缴存出现断缴情况的,须补缴断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缴存基数按照开户时缴存基数计算。办理所需资料:1.《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单位盖章);
2.本人身份证件;
3.本人转业(退役、复员)证:
4.所属部队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退役军人信息、缴存起止年月、缴存余额、正常缴存累计月份数等信息。
(二)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办理接续
退役军人未通过单位开户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形式开户办理住房公积金接续,须将部队一次性领取的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补缴退役后次月至开户时前一个月的公积金,补缴缴存基数按照开户时缴存基数计算。办理所需材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件;
3.本市户口本或《居住证》原件;
4.缴存扣划委托银行(农业银行)借记卡原件:
5.《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6.本人转业(退役、复员)证:
7.所属部队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退役军人信息、缴存起止年月、缴存余额、正常缴存累计月份数等信息。
二、办理地点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建缴业务部及各县(市)管理部
三、受理时限
已退役的,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本通知下发之日后退役的,在退役后六个月内办理;规定时间内完成住房公积金接续手续办理并将部队一次性领取的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和补缴金额转入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合并计算并视同连续缴存。逾期不再受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由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桂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3月12日
桂林-住房公积金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