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现就取消放宽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取消《关于放宽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通知》(市公积金字【2015】13号)中第一条:“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购买、建造自有产权住房,不论其房屋套数及贷款次数,是否在工作地或户籍地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执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金管【2011】26号)第4.1.2条的规定,即:“缴存人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9月6日
桂林-住房公积金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