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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积金〔2019〕9号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5

  • 发文字号: 市公积金〔2019〕9号
  • 发文单位: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9-04-03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 生效日期: 2019-04-03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18】18号)文件精神,为减轻加装电梯给步梯房住户带来的经济压力,进-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民生的积极作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桂林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范围及条件

桂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既有住宅所有权人出资为该住宅加装电梯的,住宅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加装电梯取得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验收合格意见书;

(二)提取申请人为加装电梯住宅所有权人或其配偶

本文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在桂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无电梯住宅。

自建房、别墅、C或D级危房,以及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列入危旧房改造计划的住宅不在可提取范围

二、提取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结婚证原件(房屋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时需提供):三)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原件(已在银行抵押的,可提供经抵押银行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四)增设电梯费用分摊书面协议原件;

(五)加装电梯付款发票原件;

(六)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七)验收合格意见书

三、提取时限职工本人及配偶限提一次,在加装电梯发票载明日期两年内办理,过期不予提取。

四、提取额度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所分摊的电梯加装费用总额。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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