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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积金〔2018〕14号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提取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1

  • 发文字号: 市公积金〔2018〕14号
  • 发文单位: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8-07-3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 生效日期: 2018-07-3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职工: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及自治区住建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支行 公安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桂建金[2018]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桂林市实际,现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提取政策如下:

一、取消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二、取消申请租住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时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的规定。

三、对于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本通知自下文时间起实施,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3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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