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根据自治区住建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支行 公安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桂建金(2018)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调整如下:
从发文之日起,租住商品住房的无房职工家庭,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调整为 1200元,本年度已提取的不再补取。
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0月21日
桂林-住房公积金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