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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人社规〔2016〕24号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7年度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7

  • 发文字号: 通人社规〔2016〕24号
  • 发文单位: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6-10-25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 生效日期: 2016-10-25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区各有关单位、参保对象:

为及时有效地保障参保居民的医疗需求,结合目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状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17年度起调整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如下:

一、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居民,由个人缴纳500元,财政补助800元。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18周岁及以上,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下)的其它非职工居民,由个人缴纳750元,财政补助550元。

三、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由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助1000元。

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1—2级),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五、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段的老年居民和在法定劳动年龄的其他非职工居民的财政补助部分由市与区按6:4比例分担。区级承担的补助资金由区财政直接划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上述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中均分别含20元和50元的大病保险基金。另外,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老年居民、在法定劳动年龄的其它非职工居民的个人缴费中包含基本照护保险费用30元。

特此通知。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2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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