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区学校学生按学年缴纳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保障学生的权益,其中第一条及第三条中所涉及的学生可自2017年9月1日起参照执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11日
市区学校学生按学年缴纳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规定
根据《南通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通政规〔2015〕5号)、《南通市市本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通人社规〔2015〕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市区学校学生缴纳医疗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于入学当年在户籍地按自然年度正常参保缴费,且入学后连续缴费,毕业后回户籍所在地的,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在户籍地可正常享受至当年年底。
2.对于按学年缴费的学校学生,于每年的8月31日统一作停保处理,待学生重新缴费后恢复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自9月1日起享受。
3.对于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学校不为其办理参保的,但入学当年在户籍地按自然年度正常参保,且休学前在学校连续缴费,回户籍所在地的,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在户籍地可正常享受至当年年底。
4.执行时间: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南通-基本医疗保险
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