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现就在通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统称为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通工作人员,下同)参加本统筹地区职工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与属于参加本统筹地区职工医疗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并按规定分别办理了《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等证件的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通工作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本统筹地区职工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通工作人员参保后,在本统筹地区办理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医疗保险缴费达到规定年限或补缴至规定年限的,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三、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通工作人员参保期间,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结算。
四、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通工作人员参保后,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离境的,可申请办理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手续,个人医疗账户清算后的剩余资金以现金形式发还个人。
五、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通工作人员参保后因死亡终止其医疗保险关系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后的剩余资金可以继承。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8月3日
南通-基本医疗保险
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