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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积金〔2019〕15号 关于印发《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对冲还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0

  • 发文字号: 市公积金〔2019〕15号
  • 发文单位: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9-06-1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 生效日期: 2019-06-1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部室:

现将《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对冲还贷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桂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对冲还贷申请表、按月对冲还贷约定事项

2.桂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对冲还贷变更1终止申请表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10日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对冲还贷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简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方式,更好地惠及缴存人,有效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按月对冲还贷”,是指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含配偶)(以下简称“申请人”)委托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不改变贷款年限、还款方式的前提下,按月从申请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公积金归还当月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不足部分从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中补扣的公积金还贷提取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在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委托委托人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时前个月无停缴记录;

(二)申请人申请时须正常还款一期以上,且剩余还贷期限在 12期(含)以上;

三)申请人信用良好,申请按月对冲还贷时无逾期欠款;(四)申请人同意在个人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不足时,从其公积金贷款银行还款账户中补足还款

(五)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已被司法冻结或因骗取骗贷被中心列入黑名单的,不能申请该项业务

(六)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留足还贷本息两个月金额第五条 申请按月对冲还贷业务的办理程序:申请人持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到中心业务大厅现场申请桂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按月对冲还贷(以下简称按月对冲还贷)业务,中心受理后次月开始生效。

第六条按月对冲还贷申请人账户还款顺序:借款人公积金账户、配偶 (共有人)公积金账户、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00元的,该顺序申请人公积金不提取。

第七条 按月对冲还贷申请前,可提取原未提取的还贷金已经办理按月对冲还贷的,视为申请人放弃支取,额,

第八条 申请人应及时查询、实时关注公积金缴存情况和贷款偿还情况,并在银行还款账户上保留足够的还贷资金,因个人账户余额不足导致还贷失败出现逾期情况的,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在每月还款日3个工作日前办理对冲还贷变更手续,因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所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一)对冲还贷期间需要增加或减少申请人的;

(二)申请人银行还款账户、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第十条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冻结,致使公积金账户不能正常扣款还贷的,中心直接从申请人银行账户中扣款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按月对冲还贷期间可以申请办理终止按月对冲还贷业务,但申请人仍应继续履行《桂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及抵押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按月对冲还贷业务终止后,申请人须重新申请方可继续执行按月对冲还贷业务第十二条 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借款本息提前结清或贷款期满结清贷款本息后,申请人向我中心申请的按月对冲还贷业务自动终止执行。

第十三条 在按月对冲还贷期间,当月只在固定还款日对冲一次,不足部分从申请人还款银行账户中扣划,如对冲人有连续三期以上逾期欠款,中心有权自行终止其按月对冲还贷业

第十四条 申请人向我中心申请按月对冲还贷后,原申请的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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