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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人社规〔2017〕12号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特殊病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2

  • 发文字号: 通人社规〔2017〕12号
  • 发文单位: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7-06-2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 生效日期: 2017-07-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通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通政规〔2015〕4号)、《南通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通政规〔2015〕5号)、《南通市市本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通人社规〔2015〕14号)文件精神和城乡统筹、市级统筹等工作要求,经研究,调整我市部分特殊病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的血友病患者,诊断为重型血友病且专项门诊医疗费用确需超出限额的,在规定的确诊医疗机构经治医学专家确定治疗方案、医疗机构审核同意,并经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其专项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限额调整为6万元。

调整后的限额,备案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如确需保持此限额的,须按规定重新备案。

二、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含腹膜透析)患者,其专项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限额调整为5万元;有条件的县(市)可调整至6万元;限额内报支比例调整为70%。

三、本通知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专项门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限额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各县(市)、通州区遵照执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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