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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人社规〔2017〕31号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区定点保险机构承办职工个人医疗账户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备案保险产品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1

  • 发文字号: 通人社规〔2017〕31号
  • 发文单位: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7-10-16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 生效日期: 2017-1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区各相关保险公司,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根据《关于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职工个人医疗账户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通人社规〔2017〕15号),我市市区开展了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职工医保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保险公司申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等保险公司的7个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已通过备案审核,现予公布,具体见附件。

二、从2017年11月1日起,符合职工个人医疗账户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条件的参保职工,可在公布的定点保险公司的有效备案商业医疗保险产品中按自愿原则选择,按规定购买经备案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

三、定点保险公司应在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履行相应义务后,向参保职工出售本公司经备案的产品。出售保险产品时,应遵循保险行业规范,规范保险销售行为,与有购买意愿的参保职工充分沟通、及时衔接,并按保险合同切实做好投保、理赔等服务。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16日

附件 南通市区职工医保个人医疗账户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定点保险公司及商业医疗保险备案产品目录.pdf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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