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64号)相关规定,对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药品的医保等级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内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药品医保等级,具体见附件。
二、各定点单位应及时做好药品库的对应维护工作。
三、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四、各县(市)、通州区遵照执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17日
南通-基本医疗保险
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