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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积金规〔2017〕1号 关于调整桂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9

  • 发文字号: 市公积金规〔2017〕1号
  • 发文单位: 广西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7-09-06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 生效日期: 2017-09-06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要求,为切实落实差异化信贷政策,严控贷款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经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做出以下调整:

一、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24 个月(含)以上。

二、职工个人及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危改(棚改)房、房改房,首付比例不低于 30%;二手房、自建房首付比例不低于 40%。不受理第三次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三、调整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由原来按贷款职工(夫妻双方及共有人可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倍加上从贷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限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计算调整为:按贷款职工(夫妻双方及共有人可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5倍加上从贷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限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按贷款当时缴存标准)的0.5倍核定可贷额度

四、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9月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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