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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医保规〔2020〕5号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试行)》《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试行)》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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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 通医保规〔2020〕5号
  • 发文单位: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0-08-28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 生效日期: 2020-10-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管理,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126号)等文件要求,市局研究制定了《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试行)》和《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协议管理工作。要依据协议文本内容,与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严格执行协议约定,共同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医药管理服务。

二、原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原来已由各地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并处于有效期的协议可以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通知有新规定的,应按新规定执行。原协议与新规定不一致的,经双方协商后,按照新规定对原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其效力与原协议等同。

三、在《协议》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沟通协调,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向市局反馈。

四、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 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试行).pdf

附件2 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试行).pdf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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