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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积金〔2018〕29号 关于印发《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告(期权)抵押转正式抵押管理办法》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9

  • 发文字号: 市公积金〔2018〕29号
  • 发文单位: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8-12-26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 生效日期: 2018-12-26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现将《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告(期权)抵押转正式抵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26日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告(期权)抵押转正式抵押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权证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确保抵押权证安全及中心债权的实现,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预告(期权)抵押转正式抵押管理办法。一、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需将抵押权证号码、抵押登记类型、抵押时间信息录入中心贷款系统。

二、贷款发放后,二手房正式抵押权证随纸质贷款档案进入-户一档管理;一手房预告(期权)抵押权证便于保证单位借出办理正式权证单独管理。

三、预告(期权)抵押权证应指定专人负责,按银行和年度分类编号单独管理,每半月定期整理。

四、保证单位需借出办理正式抵押时,需办理预告(期权)抵押权证借出手续,中心工作人员在贷款业务系统中备注权证借录入借出时间;保证单位还回正式抵押权证后即时进入贷款出,档案一户一档,贷款系统备注换证还回及还回时间。

五、中心工作人员应定期对借出的权证进行梳理,对权证借出时间在6个月未返回正式抵押权证的,中心贷后工作人员应及时与单位借出经办人联系,询问经办人换证情况;6-12个月未归还权证的需保证单位出具书面说明;对1年以上的未归还的需中心工作人员到保证单位和不动产办证机构了解情况,核实情况后保证单位作出承诺并拿出解决方案

六、因法律诉讼、资产处置等资产保全、清收,需要借用预告(期权)抵押权证的,需提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七、贷款部门单独存放的预告(期权)抵押权证应按档案管理要求存放,并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鼠、防虫等安全措施。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8年12月26日印发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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