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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人社规〔2015〕8号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范围及支付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6

  • 发文字号: 通人社规〔2015〕8号
  • 发文单位: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5-06-16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 生效日期: 2015-07-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保障我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医疗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同时,根据江苏省综合医改试点方案要求,为推动构建分级诊疗制度,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经研究决定,对《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通人社规〔2012〕23号)及列入南通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自费补充保险报支范围的诊疗项目(含医用材料,下同)目录等进行部分调整,具体如下:

1.调整部分乙类诊疗项目的项目等级,具体项目见附件1。

2.增加部分特殊医用材料报支项目,将部分范围外(丙1类)医用材料调整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项目等级由丙1类调整为诊乙4类,具体项目见附件2。

3.调整三级综合医院部分乙类诊疗项目个人先负担比例,在三级综合医院使用的,部分乙2类诊疗项目个人先负担比例调整为30%、部分乙3类诊疗项目个人先负担比例调整为40%,详见附件3。

4.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未联网结算的异地就医费用以实际报销时间按此规定执行。

5.各县(市)、通州区遵照执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6日

附件2 《调整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特殊医用材料目录》(201506).pdf

附件3 《诊乙2类、诊乙3类个人先负担比例调整的诊疗项目目录》(201506).pdf

附件1 《乙类诊疗项目项目等级调整目录》(2015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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