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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人社规〔2016〕25号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南通市市区职工医疗自费补充保险部分项目和支付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5

  • 发文字号: 通人社规〔2016〕25号
  • 发文单位: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6-11-01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 生效日期: 2016-12-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证自费补充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经研究决定,调整南通市市区职工医疗自费补充保险部分项目和支付标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调整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PET-CT)项目。将我市未开展的部分PET-CT项目列入自费补充保险范围外;对列入自费补充保险支付范围的PET-CT项目费用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标准以内的费用,职工医疗自费补充保险资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限额标准以上部分,职工医疗自费补充保险资金不予支付,具体见附件。

2.各定点医疗机构须严格掌握PET-CT检查标准,建立完善PET-CT检查审核备案制度,参保患者因病情确需进行PET-CT检查的,应由科室科主任签字确认,并医保办备案。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严禁将体检、筛查及不符合检查指征等情形的PET-CT检查费用纳入自费补充保险资金支付。

3.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PET-CT检查项目费用的监管,并将PET-CT检查费用纳入考核和协议管理。

4.此次调整的内容,市区离休医疗统筹人员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5.实施职工医疗自费补充保险政策的县(市)、区同步调整。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1日

附件 南通市市区职工医疗自费补充保险部分项目和支付标准调整目录(201611).pdf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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