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证自费补充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经研究决定,调整南通市市区职工医疗自费补充保险部分项目和支付标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调整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PET-CT)项目。将我市未开展的部分PET-CT项目列入自费补充保险范围外;对列入自费补充保险支付范围的PET-CT项目费用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标准以内的费用,职工医疗自费补充保险资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限额标准以上部分,职工医疗自费补充保险资金不予支付,具体见附件。
2.各定点医疗机构须严格掌握PET-CT检查标准,建立完善PET-CT检查审核备案制度,参保患者因病情确需进行PET-CT检查的,应由科室科主任签字确认,并医保办备案。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严禁将体检、筛查及不符合检查指征等情形的PET-CT检查费用纳入自费补充保险资金支付。
3.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PET-CT检查项目费用的监管,并将PET-CT检查费用纳入考核和协议管理。
4.此次调整的内容,市区离休医疗统筹人员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5.实施职工医疗自费补充保险政策的县(市)、区同步调整。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1日
南通-基本医疗保险
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