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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积金〔2022〕8号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操作细则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0

  • 发文字号: 市公积金〔2022〕8号
  • 发文单位: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2-05-3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 生效日期: 2022-05-3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贯彻落实《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市公积金管〔202214号)文件精神,现就具体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申请缓缴的申请流程及相关事项:

(一)填写《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附件1),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企业向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柜台提交申请表,中心即时办结

(三)缓缴期满后,企业应正常缴存公积金,并按补缴计划补缴公积金,可采取一次性或分次补缴方式,最迟在2023年12月31日前补缴完成。

二、关于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的申办流程及相关事项:

(一)借款人携本人身份证到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提交《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贷款不作逾期处理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

1.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所在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已获得批准的,申请暂缓还贷无须提供证明材料。

2.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所在单位非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的,提供以下任一证明材料:

(1)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住院治疗的疾病证明:

(2)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的证明;

(3)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单位证明;

(4)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经济收入来源的,单位职工提供工作单位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明,

(二)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按上述规定处理商业贷款部分仍需遵守发放贷款银行的规定。

(三)暂缓还款期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借款人应及时对申请缓还的贷款本息进行偿还。2023年1月1日起,借款人须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还本付息,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作逾期处理,计算罚息,作为逾期记录上报征信部门

三、关于一年内多次申请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的相关事项:

(一)2022年12月31日前,缴存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年度租房可提取额度上限的,可根据需要,一年内多次申请租房提取。

(二)一年内多次申请租房提取的,每月申请次数最多一次:当年累计提取额已达到本年度租房可提取额度上限的,不再受理

(三)一年内多次申请租房提取的,除首次提取应提供无房证明外,再次提取只需持本人身份证办理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3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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