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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积金〔2022〕11号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

#C类通知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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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 市公积金〔2022〕11号
  • 发文单位: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2-12-0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 生效日期: 2022-12-07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加快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协作联动工作机制的建立,规范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涉及住房公积金案件中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互协助和配合的工作程序,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千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商,现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协作联动机制制定如下意见:

一、关于协助查询住房公积金

(一)人民法院因执行案件需要,可以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查询执行案件当事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等相关信息。

 (二)人民法院查询执行案件当事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基本信息,应当提供协助查询通知书或介绍信(注明被查询职工的个人身份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并在查询完毕后,在查询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有关信息资料上加盖业务印章,当场交付人民法院执行人员。

二、关于协助冻结住房公积金

(一)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需要冻结案件被执行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余额的,可以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冻结。

(二)被执行人作为主贷人或者参贷人正在以其住房公积金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对该项住房公积金不予冻结。当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余额(包含本金、利息、罚息)时,对超出还款余额的部分,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民法院要求冻结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载明冻结起止时间、冻结额度。首次冻结期限和续冻期限均不得超过3年冻结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需继续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另行出具协助冻结手续。多个人民法院要求对同一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进行冻结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先后顺序确定冻结顺位。

四)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立即办理冻结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事宜,并在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上填写办理结果后加盖业务印章当场交付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将人民法院出示的证件、材料存档。

三、关于协助扣划住房公积金

(一)扣划住房公积金应以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限,对于预期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不可提前扣划。如需对新增加的余额再行扣划的,应另行出具协助扣划手续。

(二)被执行人作为主贷人或者参贷人正在以其住房公积金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义务的,当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余额(包含本金、利息、罚息)同时符合本意见第三部分第(三)点所列扣划条件时,对超出还款余额的部分,人民法院可以扣划。

(三)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于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下列情形,可以裁定扣划其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的(提供被执行人身份证、离休、退休的证明或劳动人事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被执行人身份证、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3.出境定居的(提供被执行人身份证、公安等相关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4.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六个月内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被执行人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提供被执行人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6.租赁住房的(提供被执行人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被执行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7.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供被执行人身份证、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发放的被执行人家庭特困证明);

8.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指列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疾病种类)的(提供被执行人身份证、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经医保相关部门报销后的支付凭证、患者与被执行人的关系证明):

9.涉及商业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提供被执行人身份证、法院判决书);

10.执行标的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提供被执行人身份证、法院判决书)

(四)人民法院在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审核相关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扣划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拨到人民法院的指定账户上。

(六)人民法院在执行住房公积金过程中,如发现被执行人利用法院诉讼和执行恶意套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及时加以制止和纠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应当及时通报人民法院。

对恶意套取住房公积金,可能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七)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冻结期限未满,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协助扣划执行通知书中予以注明;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出具解除冻结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

四、其他

(一)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应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工作联系,应当相对固定工作联络人员负责办理协助事宜。如遇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生调整或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商处理。

(二)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定期会商机制,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意见所称“人民法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桂林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法院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辖县管理部

(四)人民法院的以上操作均应由两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出示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

(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冻结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扣划按照本意见执行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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