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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人社规〔2016〕12号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南通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阅读量:103

  • 发文字号: 通人社规〔2016〕12号
  • 发文单位: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6-07-29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 生效日期: 2016-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8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6年度我市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5600元,计算当年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67200元。

二、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确定为:

(一)企业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按16800元执行,下限不作调整仍按2550元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中两个标准不作调整,仍为2650元和3089元,高标准调整为5600元。

三、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和计发待遇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市区(含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工资基数不作调整,仍为4273元/月,其他县(市)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五、各地要严格执行省、市社会保险基数政策规定,不得突破本通知规定的缴费工资上、下限的规定。

   附件: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84号)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2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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