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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医保函〔2023〕5号 廊坊市医疗保障局转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取消我省参保群众到京津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6

  • 发文字号: 廊医保函〔2023〕5号
  • 发文单位: 廊坊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3-02-08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 生效日期: 2023-02-08
  • 业务类型: 转移接续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廊坊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本级医保经办机构:

现将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取消我省参保群众到京津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医保函〔2023〕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行。

廊坊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7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取消我省参保群众到京津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冀医保函〔2023〕1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部署,进一步方便我省参保群众到京津看病就医,决定取消河北省参保群众到京津两地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自2023年2月10日起,河北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已开通跨省异地就医住院、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的京津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看病就医,不再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

河北省参保群众在京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看病就医,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同级别定点医药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在医保信息平台支付方式管理子系统中放开备案限制。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使社会广泛知晓并充分享受改革成果。要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

各地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遇有重大事项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联系人:李越萍,66906521;关宁宁,85510506;王鹏,66906520。

附件:廊医保函〔2023〕5号--廊坊市医疗保障局转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取消我省参保群众到京津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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