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2017年6月,省人社厅、财政厅和省地税局联合印发《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03号),要求采取与企业纳税申报基数核查比对的措施,夯实缴费基数。2017年11月,省财政厅、人社厅联合印发《关于编报2018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通知》(苏财社〔2017〕144号),要求强化缴费基数审核,同时明确2018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2016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85%。为做好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范围
缴费基数申报对象为市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包括外国人、港澳台人员)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没有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应补办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基数,实现应保尽保。
二、基数申报与审核
(一)社会保险各险种实行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申报。申报的缴费基数执行时间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如有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二)职工个人2018年度的月缴费基数按其2017年1至12月工资收入的月平均数确定。职工工资收入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2940元)的,按下限申报;高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18171元)的,按上限申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后,再行调整。
(三)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总额,原则上不得低于该单位2016年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月平均工资薪金总额的85%。
(四)对不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从2018年5月起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应缴数额。单位对暂定的基数有异议的,可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复核。
(五)用人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基数的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职工签字确认的手续材料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采用柜面申报和网上申报两种方式。
(一)柜面申报(申报时间: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4月20日)
申报单位按规定填报《南通市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南通市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各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印章),另附Excel电子文档进行申报。相关表格可到市区各社会保险办事窗口领取或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资料下载”栏下载。
(二)网上申报(申报时间: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4月20日)
1.已开通网上经办服务的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办事规则和协议书约定,直接在“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缴费基数申报业务,无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纸质材料。
2.用人单位应保证网上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并对所申报的数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申报地点
市本级所属单位申报地点: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市政务中心裙楼三楼40号至47号窗口;
崇川区所属单位申报地点:南通市青年中路128号崇川区便民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港闸区所属单位申报地点:港闸区江海大道696号和丰大厦B座港闸区便民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开发区所属单位申报地点:开发区宏兴路9号能达大厦东裙楼二楼大厅;
通州湾示范区所属单位申报地点:通州湾示范区滨海大道珠海路口南通市政务服务分中心一楼大厅。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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