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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人社发〔2016〕264号 廊坊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7

  • 发文字号: 廊人社发〔2016〕264号
  • 发文单位: 廊坊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9-04-24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 生效日期: 2017-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人社厅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参保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住院一般费用分段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提高到12万元。

调整住院一般费用分段标准,新的分段标准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如下:

二、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

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32万元提高到50万元,报销比例由85%提高到90%。

三、提高乙类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乙类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由80%提高到85%。

四、对普通床位费限价支付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河北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16版)》规定,普通病房(含新建病房、改造病房)住院床位费按省市县三级实行限价支付计算。其中省级按每日最高床位费40元计算,市级按每日最高床位费30元计算,县级按每日最高床位费20元计算。低于每日最高限价的按实际价格计算;高出每日最高限价部分,全部由个人负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五、将青光眼门诊手术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参保职工需在门诊做青光眼手术,手术当天的相关门诊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报销办法与住院相同。参保职工应提前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开通手续。

本政策调整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2016年12月2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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