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我局制定了全省统一的《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协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与《协议管理办法》一并印发,各地原则上按照《协议管理办法》和《协议》,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工作,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并于7月底前完成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重新签订工作。《协议》为必签协议,执行中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各地实际制定补充办法或补充协议,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后执行。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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