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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6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9-05-15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北省
  • 生效日期: 2019-05-15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行为,我局制定了全省统一的《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协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与《协议管理办法》一并印发,各地原则上按照《协议管理办法》和《协议》,做好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工作,规范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并于7月底前完成与定点零售药店协议重新签订工作。《协议》为必签协议,执行中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各地实际制定补充办法或补充协议,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后执行。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3月8日

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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