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毕节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0日
毕节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措施,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黔府发〔2023〕12号)、《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10〕3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政策体系调整部分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7〕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为更好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按照援助精细化、长效化的要求,全面加强就业援助工作。将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通过实施专业化、个性化的就业援助,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推动就业援助对象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
第二章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第三条 具有毕节市户籍并在城镇常住1年以上或在毕节市辖区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3年以上的非毕节市户籍城镇常住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失业状态,进行了失业登记,持有《就业创业证》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4050”人员。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
(二)持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指有劳动能力并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失业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
(四)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指被国家依法征地或因重大自然灾害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转为城镇常住人口的失业农民。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指最近一次办理登记失业后,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人员。
(六)零就业家庭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中的人员。
(七)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包括:①城镇零就业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②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③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人证》,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人证》的高校毕业生;④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灾难,经民政部门认定属社会扶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⑤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八)退捕渔民转为城镇常住人口的失业人员。指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转为城镇常住人口的退捕渔民。
(九)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人员。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在提出认定申请时,其失业登记需处于有效状态,且登记失业期间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无工商营业执照等信息记录。
第三章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第四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常住人员在常住地或户籍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第五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由个人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县(市、区)公共就业部门审核办理。申请人填写《毕节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提供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就业创业证》原件(已办理的提供)和个人两寸免冠照片2张。劳动者申请时必须作出承诺,其所填写的内容和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有虚报冒领等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不同类别的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属“4050”人员的,以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信息计算年龄,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二)属“享受低保失业人员”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享受低保的证明材料。
(三)属“残疾失业人员”的,提供《残疾人证》或县级残联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属“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的,以《就业创业证》或经办系统登记失业时间计算,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五)属“失去土地的农民”的,提供自然资源部门或乡(镇、街道)出具的证明材料。
(六)属“退捕渔民转为城镇常住人口的失业人员”的,退捕渔民身份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比对查询,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七)属“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城镇零就业家庭毕业生提供已审核通过的《毕节市零就业家庭认定表》;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提供贷款合同或学校资助中心出具的贷款证明;社会扶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民政部门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相关证明材料;本人残疾或父母残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残疾人证》或残联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八)属“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已审核通过的《毕节市零就业家庭认定表》。
上述材料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核查、核验的,仍需提交。
第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材料后,即时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在《毕节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及时在《就业创业证》和信息系统上记载,注明认定时间。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出具不予认定告知书。
第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失业人员登记时,失业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形的,要主动引导其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无就业愿望或无就业能力的人员;
(二)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且月收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已有经营性、投资性收入(包括房屋出租、门面出租、车辆出租、自主经营、家庭经营、投资入股经营等)的;
(四)申请人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第四章 零就业家庭认定
第九条 具有毕节市户籍并在城镇常住1年及以上,以及在毕节市辖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年及以上的非毕节市户籍城镇常住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士兵、服刑人员除外)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且无一人就业的家庭可认定为毕节市“零就业家庭”,家庭成员以户口簿登记的人口为准,对于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已婚的人员应将配偶信息一并填写在《毕节市零就业家庭认定表》上,与户口本上其他家庭成员一样作为零就业家庭审查范围。
第十条 符合“零就业家庭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持本人及家庭成员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家庭成员《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常住地或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填写《毕节市零就业家庭认定表》,由乡(镇、街道)进行初审,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后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初审合格的,应将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构成及家庭成员情况在其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群众反映问题的,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初审通过。未通过的,出具不予认定告知书。公示无异议的,在《毕节市零就业家庭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报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审。
第十二条 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认定,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就业登记和社保参保情况进行核查,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一人在申请零就业家庭认定时,以机关单位、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或工伤保险,或进行了就业登记的,则不予认定。审核通过的,在《毕节市零就业家庭认定表》上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及时在《就业创业证》和信息系统上记载,注明认定时间。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辖区 “零就业家庭”台帐。对认定对象应及时进行跟踪指导和就业援助,每月核实其求职、培训、就业、创业等情况。对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报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零就业家庭”人员数据库,及时落实就业援助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在审核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就业,实现动态清零。
第十五条 “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实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后,非本人原因在1个月内又失业的,如原认定条件没有变化,可重新向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需公示可直接上报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认定手续。
第十六条 “零就业家庭”成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零就业家庭”认定:
(一)3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推荐的;
(二)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不服从安排未就业的;
(三)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上岗后,本人无正当理由辞工的;
(四)提供虚假信息的;
(五)连续3个月不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第十七条 零就业家庭中已有一人以上实现就业的,不得再纳入零就业家庭统计。零就业家庭的退出由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和初审,报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退出零就业家庭的,其家庭成员停止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第五章 就业援助措施
第十八条 推荐就业岗位。积极落实就业援助服务,充分运用就业招聘服务系统,梳理排查适合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信息,通过走访、电话、微信等方式及时推荐给就业困难人员。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引导各类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配置开发就业岗位,优先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面向就业困难人员组织开展职业指导服务,引导建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招用。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二十条 支持自主创业。对有自主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提供免费创业培训、项目推荐、专家咨询、创业担保贷款等措施帮助其创业,并提供政策咨询、申报审核、落实政策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落实社保补贴。支持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鼓励发展就业帮扶车间、村社代工点以及手工编织等居家就业和灵活就业形态,促进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就近就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不超过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缴费的2/3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在就业地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十二条 落实求职创业补贴。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服务,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和就业服务,做好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服务。对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省内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的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含父母残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孤儿毕业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毕业生和外省籍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第二十三条 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实施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对脱贫劳动力、易地搬迁劳动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第二十四条 实施兜底安置。鼓励开发保洁、治安、护林、护路、护河、管水、扶残助残、养老护理、劳动保障等城乡公益性岗位,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第二十五条 强化失业保障。进一步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适当提高保障水平,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发尽发。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月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根据领取期限为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毕节地区消费物价指数持续上升时,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六章 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实名数据库。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本实施细则,按照属地原则抓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服务和动态管理。要组织基层服务平台加强政策宣传,鼓励引导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认定登记,动态完善实名制信息数据库,并落实跟踪管理措施,确保就业援助工作针对性强、精准高效。
第二十七条 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按照“谁办理、谁审核“的原则,由最初办理的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年度审核。年度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信息变化情况、就业失业状态变化情况、享受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情况以及有无转借、转让、出租、伪造、涂改《就业创业证》的行为。年度审核周期为12个月,超过12个月未审核的或审核不通过的,暂停或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第二十八条 加强援助服务。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主动联系在本辖区内登记求职意愿的就业困难援助对象,安排专人与就业困难援助对象充分沟通,了解其就业需求。根据就业困难援助对象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愿望、身体状况、培训要求等,积极落实“1311”服务(对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但未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至少开展1次就业创业政策宣讲、3次职业介绍、1次职业指导、1次职业技能培训),制定针对性地帮扶措施,开展精细化的就业援助,多渠道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第二十九条 加强跟踪回访。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就业援助跟踪时效,通过入户走访、查阅资料、调研座谈等方式,听取援助对象的意见。对援助效果不理想的,仔细查摆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做好后续服务。就业援助对象实现就业的,要及时注销失业登记、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提供就业登记管理服务。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条 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并告知本人,在《就业创业证》和信息系统上记载注销时间:
(一)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负责人、监事、董事、经理的或注册成立社会组织并领取法人证书的;
(三)已实现灵活就业人员,且月收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职工家庭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零就业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创业的;
(六)入学、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七)因失去联系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八)本人自愿申请退出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已实现就业创业或者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十)其他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形的。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要把就业困难人员精准援助工作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细化措施办法,确保责任到位、政策到位、服务到位,形成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第三十二条 强化资金投入。各县(市、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资金投入,合理安排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率。
第三十三条 强化政策宣传。各县(市、区)要通过政府网站、主要媒体以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乡(镇、街道)、村(社区)宣传栏等,全面加强就业援助政策措施宣传,公布就业援助服务电话,畅通就业困难人员求助渠道,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细落地。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项就业援助政策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毕节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2.毕节市零就业家庭认定表
3.关于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的公示(参考模板)
4.拟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公示(参考模板)
5.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参考模板)
6.不予认定零就业家庭告知书(参考模板)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关于零就业家庭认定的公示(参考模版)
1.我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社区)城镇居民XX,性别:XX,婚姻状况:XX。该户家庭人口XX人。户主姓名:XXX。于XX年XX月申请“零就业家庭”的认定,经我局(中心)工作人员通过系统核实、上门入户调查,该零家庭成员目前均处于失业状态,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且无土地、出租资产,情况属实。
2.我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社区)城镇居民XX,性别:XX,婚姻状况:XX。该户家庭人口XX人。户主姓名:XXX。于XX年XX月申请“零就业家庭”的认定,经我局(中心)工作人员通过系统核实、上门入户调查,该零家庭成员目前均处于失业状态,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且无土地、出租资产,情况属实。
……
如对上述被公示家庭成员“目前处于失业状态,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且无土地、出租资产的家庭”的事实有异议,请于XX年XX月XX日前,向XX县(市、区)就业局(服务中心)进行举报,逾期不予受理,请广大居民进行监督。
联 系 人:XX
受理电话:0857-XXXXXXX
经办机构公章
XX年XX月XX日
附件4
拟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公示(参考模板)
根据《毕节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经调查初审,下列人员符合毕节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现给予公示,公示时间从20xx年xx月xx日至 xx月xx日,公示期间若对下列人员认定就业困难有异议的,在公示期间拨打监督电话,请提供事实依据,并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监督电话:0857-xxxxxxx
联 系 人:XXX
拟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名单
经办机构公章
XX年XX月XX日
附件5
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参考模板)
XX先生(女士):
根据您在XX年XX月XX日提交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经审核,您因XX原因不符合毕节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特此告知。
经办机构公章
XX年XX月XX日
附件6
不予认定零就业家庭告知书(参考模板)
XX先生(女士):
根据您在XX年XX月XX日提交的零就业家庭认定申请,经审核,您因XX原因不符合零就业家庭认定条件。
特此告知。
经办机构公章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