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要求,为支持公积金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恢复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并调整相关政策内容通知如下: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条件:
(一)所购房屋在桂林市辖区;
(二)购房人为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三)房屋购买时间应在本通知发布后,商品房以合同备案时间认定、二手房以获得不动产权证书时间认定;
(四)符合桂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其他规定。
二、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连续三个月达到或超过90%后,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
三、本通知由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以上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4-06-17 阅读量: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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