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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人社字〔2018〕90号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简化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申报流程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4

  • 发文字号: 邯人社字〔2018〕90号
  • 发文单位: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8-03-28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 生效日期: 2018-04-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我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以下简称“门诊特殊病”)申报流程,切实方便特殊病患者就医就诊,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诊特殊病实行即时申报

符合门诊特殊病病种鉴定标准的市本级参保职工,出院即可申报门诊特殊病。申报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我市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治疗特殊病的市本级参保职工,出院即可在就诊医疗机构申报门诊特殊病。特殊病患者按要求填写《邯郸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申报表》,经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对诊断书、住院病历等相关资料认定审核,并加盖医疗保险专用章后,即可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核准办理《邯郸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病症诊疗证》(以下简称“诊疗证”)。

(二)在异地或我市非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治疗特殊病的市本级参保职工,出院后携带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住院病历及患者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等相关资料,到我市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申报门诊特殊病。特殊病患者按要求填写《邯郸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申报表》,经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并加盖医疗保险专用章后,即可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核准办理《诊疗证》。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须在3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完成认定审核工作。

(三)患者自取得《诊疗证》之日起,即可按规定在特殊病定点医药机构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

二、延长有效期限,简化认证程序

《诊疗证》有效期由2年延长至3年。《诊疗证》到期后,由本人持身份证(或社保卡)、《诊疗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办理核准认证手续。确需代办的,由代办人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以上资料代为办理。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受理的门诊特殊病参保职工按原规定办理。各县(市、区)可参照本通知简化当地门诊特殊病申报流程。

附件:1、邯郸市本级城镇职工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2、邯郸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申报表。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2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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