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对口单位及中央、省驻邯企业:
根据省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精神,从2010年7月1日起,我市市辖(含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峰峰矿区、高开区、马头生态工业城)及邯郸县、磁县 ( 含漳河生态科技园区) 、武安市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4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4元;临漳县、成安县、永年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肥乡县、涉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6元;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9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9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和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的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权,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由劳动监察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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