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机关各部门:
现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4〕15 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2024年10月1日起,缴存单位新录用、新调入的职工,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开户(含异地转入)、个人账户启封时,缴存基数下限执行标准为:
(一)一类区为2070元(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和安宁市、嵩明县)。
(二) 二类区为 1920元(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及东川区)。
(三)三类区为 1770元(磨憨镇)
二、2024年10月1日起,缴存单位未按上述标准执行的,可在 2025年缴存基数调整后进行补缴。
附件: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