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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精简贷款个人担保业务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3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1-05-14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 生效日期: 2021-06-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实际,中心党组研究决定进一步简化个人贷款担保业务。现通知如下:

一、无配偶或配偶无固定工作的缴存职工和自愿缴存人员,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业务统一实行房产抵押模式,不再要求由自然人提供担保。

二、自愿缴存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管理部、贷款大厅在面谈时,要告知自愿缴存人办理贷款后,应严格按规定履行缴存义务,如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缴存公积金、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中心可对其贷款余额部分执行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或提前收回贷款,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抵押房产。自愿缴存人应在面谈记录上,确认知悉以上内容。

三、本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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