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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委托提取偿还贷款业务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8-08-2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 生效日期: 2018-08-2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工作效率,提升便民服务水平,中心决定开展“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对冲还贷”业务),实现签约职工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按月抵扣个人贷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冲还贷”业务办理

   (一)办理要件

   1、职工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单身职工或配偶未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只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委托书》(以下简称《对冲还贷委托书》,见附件)。

   (二)办理流程

   1、贷款服务大厅和各管理部负责与所属贷款职工及其配偶签订《对冲还贷委托书》。

   2、贷款服务大厅和管理部按照申请约定在公积金业务系统中进行代扣维护,同时对证件和申请书拍照,留存电子影像资料。

   3、“对冲还贷”是贷款、提取业务的延伸服务,主城区5个管理部通办主城区“对冲还贷”业务,其他各管理部负责本区域的委托提取业务办理。职工签署的《对冲还贷委托书》按日常业务档案保管。

   4、贷款服务大厅、各县(市、区)管理部新发生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应主动告知职工“对冲还贷”业务。

   二、“对冲还贷”业务的解除

   (一)办理要件

   1、“对冲还贷”业务委托人身份证。

   2、《解除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款申请表》

   (二)办理流程

   1、对冲还贷业务执行期间,职工提出申请解除“对冲还贷”业务的,由对冲还贷业务委托申请人填写《解除对冲还贷申请表》,向原经办管理部提出申请办理。

   2、管理部综合柜员负责办理解除业务,并对申请人身份证件和申请表进行拍照,留存电子影像资料。

   3、《解除对冲还贷申请表》按照日常业务档案保管。

   三、其它说明

   1、办理了“对冲还贷”的,不再重复受理职工按月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业务 。

   2、信息技术处负责业务处理的技术指导、支持;会计核算处负责完成账务处理。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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