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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4-09-13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 生效日期: 2024-09-13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人:

为积极支持缴存人住房消费,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支持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就地城镇化

进城农民和外地返乡人员、新市民、新业态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城区(包括黄石城区、大冶城区、阳新县城)购买新建商品房时,一次性缴存6个月公积金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进一步支持缴存人通过配租配售型保障房解决住房问题

(一)租房政策。在租赁配租型保障房期间,允许缴存人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住房租金。

(二)购房政策。允许先提后贷,缴存人选择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缴存人贷款后,逾期不还时,可由所购房屋原筹集(建设)主体负责回购房屋,并协助公积金中心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三、进一步支持我市危旧房改造改善居民住房条件

对纳入县市区政府规划的危旧房改造项目的住房,房屋产权人可以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用于支付个人承担的项目费用。

(一)提取政策。

1.可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住房公积金;

2.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承担的项目费用。

(二)贷款政策。

1.产权人可申请使用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

2.贷款不受住房套数、贷款次数限制,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

3.允许先提后贷,贷款和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承担项目费用的80%;

4.正常缴存、还款的借款人,可连续5年享受50%的贷款利息补贴,每次贴息额不超过3000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一年。政策执行期内,国家、省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由黄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9月1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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