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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及办理要件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5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19-06-2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 生效日期: 2019-07-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质量,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优化升级,经认真研究,决定对以下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及办理要件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职工办理差额对冲还贷业务后因未及时还款导致按月对冲业务中止的,取消六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的限制,调整为职工正常还款后,即可重新申请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

二、取消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一年内不得提前还款的限制。

三、职工符合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间应间隔6个月以上(销户类提取除外)。

四、职工在我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6个月以上的,方可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其他城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我中心。

五、职工在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其他城市办理了异地贷款业务,后又在贷款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持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及贷款证明将其在我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移至贷款地中心。

六、 个人缴存者办理开户缴存业务时无需填写《开户申请表》。

七、单位经办人办理职工账户合并、转移业务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账户转移合并书(加盖公章或财务章)即可,无需提供单位介绍信。

八、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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