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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精减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8-05-1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 生效日期: 2018-05-18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便民、惠民服务宗旨,为缴存职工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经研究决定,对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要件进行精简,通知如下:
   一、职工持原件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无需另行提供复印件。
   二、职工办理业务所持户口为集体户的,提供本人所在
页即可,无需提供户口首页。
   三、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无需提供个人手章。
   四、职工持《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贷前提取业务的,无需提供首付款收据;职工持《包头市二手房(交易)买卖合同》办理贷前提取业务的,无需提供二手房交易服务平台房屋交易首款凭证及卖方不动产权证书。
   五、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如户口标注为“丧偶”的,无需提供结婚证或配偶死亡证明。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1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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