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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房公发〔2017〕3号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3

  • 发文字号: 包房公发〔2017〕3号
  • 发文单位: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7-06-2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 生效日期: 2017-07-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减轻职工贷款负担,严控贷款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经研究决定,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做出以下调整:      

一、取消职工贷款中间费用。职工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担保、房屋抵押登记及二手房评估的费用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借款申请人无需缴纳。        

2017年1月1日后受理且2017年7月1日前未发放贷款的,担保费、抵押登记费、二手房评估费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2017年7月1日前已发放贷款的按原政策执行。        

二、落实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对持我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卡”的借款申请人推出以下优惠政策:        

1、办理公积金业务无需网上预约,可在任意服务网点优先受理。        

2、公积金缴存开户并足额缴存1个月后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单身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已婚借款申请人贷款最高限额100万元。        

三、调整还贷能力系数。将住房公积金还贷能力系数由0.6调整为0.4,即:职工家庭缴存基数测算额度=职工家庭月缴存额/24%×0.4×12×贷款年限。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2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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