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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房公委发〔2019〕2号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9

  • 发文字号: 包房公委发〔2019〕2号
  • 发文单位: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19-07-2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 生效日期: 2019-09-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防范资金流动性不足风险,促进住房公积金平稳健康发展,经2019年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如下:

一、职工首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提取(贷前提取)与贷款额度之和单人不超过35万元。

二、已办理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再次购买住房,办理购房提取业务的,持同一套购房手续不允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办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持同一套购房手续不允许办理购房提取(贷前提取)、按月对冲还贷及余额对冲还贷业务。

三、职工申请办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价的50%。

四、停止办理持《不动产权证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五、停止办理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两年内提取业务。

六、本政策自2019年9月1日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7月2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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