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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人社办发〔2022〕18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医疗相关目录使用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0

  • 发文字号: 内人社办发〔2022〕182号
  •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22-10-22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22-10-22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动协议医疗机构联网结算,规范工伤医疗费用支出,防范工伤保险基金风险,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我们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共同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与工伤保险目录联调机制。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70号)要求,现就我区工伤保险医疗相关目录使用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参照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并与医疗保险同步调整。工伤治疗不设个人自付比例,不区分甲、乙、丙类。

二、工伤职工治疗所用一次性医用耗材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内蒙古自治区可单独收费医用耗材目录》执行,并与医疗保险同步调整。工伤治疗所用一次性医用耗材参照医疗保险限价管理,不区分甲、乙、丙类。

三、工伤职工区外异地就医治疗,如异地医疗机构已经实现与自治区联网直接结算的,工伤治疗按就医地目录和标准执行。尚未与自治区联网结算的,按自治区上述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工伤保险处)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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