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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医保办发〔2021〕18号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6

  • 发文字号: 内医保办发〔2021〕18号
  •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 发文日期: 2021-08-18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21-08-18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呼和浩特市、乌海市、满洲里市医疗保障局、民政局: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7号)转发你们,同时提出以下几点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抓好工作落实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是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和基金支付的重要依据,是构成完整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请各试点地区按要求做好试行工作。

二、完善政策管理

各试点地区要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的实施应用。呼和浩特市参照执行该评估标准,乌海市、满洲里市参照并完善地方标准,原则上两年内统一到国家评估标准上来。

三、加强协调联动

试点地区各级医保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凝聚共识,形成推进合力,探索建立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等机制。

附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21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链接: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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