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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办发电〔2009〕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62

  •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电〔2009〕9号
  •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日期: 2009-01-21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09-01-2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3号)精神,

  为了保持新老政策平稳过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问题采取了过渡措施,明确了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期。

  根据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难度较大的实际情况以及国际金融危机对就业形势的影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09年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可在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100%的范围内自主选择,以后缴费基数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原文链接

政策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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