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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社字〔2015〕117号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等文件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9

  • 发文字号: 唐人社字〔2015〕117号
  • 发文单位: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唐山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5-09-18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 生效日期: 2016-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50号)转发你们,并就降低我市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按时完成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各县(市、区)要认真测算本地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基金累计结余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2015年10月1日起,原按0.8%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费率调整为0.5%;原按0.25%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费率保持不变。基金累计结余支付月数不足9个月的,暂时保持现行0.8%和0.25%费率不变。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文件要求,按时完成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二、全面实行生育津贴制度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生育保险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落实生育津贴制度。未实行生育津贴制度的县(市、区)务于2016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生育津贴制度。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唐山市财政局

2015年9月1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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