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50号)转发你们,并就降低我市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按时完成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各县(市、区)要认真测算本地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基金累计结余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2015年10月1日起,原按0.8%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费率调整为0.5%;原按0.25%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费率保持不变。基金累计结余支付月数不足9个月的,暂时保持现行0.8%和0.25%费率不变。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文件要求,按时完成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二、全面实行生育津贴制度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生育保险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落实生育津贴制度。未实行生育津贴制度的县(市、区)务于2016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生育津贴制度。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唐山市财政局
2015年9月18日
唐山-生育保险
唐山市生育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