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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社险发〔2021〕2号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预缴和养老保险待遇预发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5

  • 发文字号: 内社险发〔2021〕2号
  •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21-01-08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21-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大兴安岭林管局社保局:

为规范养老保险业务,做好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和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公布前的待遇预发工作,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的堵点和难点问题,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预缴和待遇预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费预缴

2021年起,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缴费:

(一)每年在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灵活就业人员可按上年度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进行预缴,待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自行选定缴费档次,多退少补进行清算;

(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待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自行选择缴费档次,通过网上大厅、手机APP或到线下服务大厅一次性缴纳。

二、养老保险待遇预发

每年在自治区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公布前,各地对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灵活就业人员,可暂按上年度的计发基数和记账利率计算养老金并进行预发,待本年度自治区计发基数和记账利率公布后,及时对预发的养老金进行调整并进行清算。对死亡人员相关养老保险待遇也按上述办法进行预发。

三、工作要求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预缴和养老保险待遇预发,是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纾解资金压力、确保发放,解决参保人员实际困难的重要举措,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政策解释和舆论宣传,充分体现和尊重灵活就业人员的意愿,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或拒发,切实维护好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1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政策脉络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024-06-17 阅读量: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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