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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社字〔2011〕95号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7

  • 发文字号: 唐人社字〔2011〕95号
  • 发文单位: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1-11-07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 生效日期: 2012-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口计生局,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代理机构,各参保单位、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为使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落到实处,根据《唐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唐政办〔2011〕12号)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二胎《准生证》和计划生育证明

(一)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符合以下条件的,按规定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1、双方均为初婚的;

2、双方或者一方为再婚但再婚前未生育过子女的;

3、已生育过子女但子女均已死亡的;

4、收养过子女、但已解除收养关系的。

(二)办理二胎《准生证》

符合以下条件的,按规定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二胎《准生证》: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4、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6、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7、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8、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9、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10、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11、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12、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三)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1、因母婴原因终止妊娠或实施节育术、复通术、取环术的,按规定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明。

2、门诊戴环的,按规定到参保单位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明。

二、持证就医

参保女职工因计划内生育或计划生育到定点医院就医的,要向就诊医院出具本人《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二胎《准生证》、计划生育证明和医保卡、身份证,否则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政策衔接

1、2012年1月1日前已完成分娩或因母婴原因实施终止妊娠并办理出院手续的,按原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产假剩余天数的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标准计发。

2、2012年1月1日之前住院、之后出院的,按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产假剩余天数的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标准计发。

3、符合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超过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有关要求

1、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和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计划内生育、计划生育和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宣传解释相关政策,为参保职工办理各种相关手续提供便利,确保计划内生育、计划生育和生育保险工作平稳健康有序进行。

2、各参保单位上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要与统计部门的统计工资和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一致。

3、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后,其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未缴费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由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唐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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