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本级各参保单位:
为保证女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女职工享受合理的生育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2012年4月28日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并结合生育保险实际工作情况,经研究,现将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享受98天生育津贴。
二、妊娠2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住院补贴最高支付800元,门诊补贴最高支付400元(7个月以上自然流产按生育处理)。
各县(市)区要做好相关工作,各参保单位要做好宣传工作,确保女职工及时享受待遇。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唐山-生育保险
唐山市生育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