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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医统办〔2012〕2号 唐山市人社局关于明确唐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内容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1

  • 发文字号: 唐医统办〔2012〕2号
  • 发文单位: 唐山市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2-12-26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 生效日期: 2012-12-26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本级各参保单位:

   《唐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运行平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得到有效保障,为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规定。已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人员不应再参加包含生育医疗待遇的其他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不能重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其职工从缴费当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连续参保一年以上方可享受生育保险津贴待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转为随单位参保的,需随单位连续参保一年以上方可享受生育保险津贴待遇。

三、生育津贴计算: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单位实际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再乘以生育津贴天数。

四、参保单位需要在参保人员产假开始半年内为其申领生育津贴。

五、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怀孕而实施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有医学证明因疾病不能采取节育避孕措施的除外)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唐山市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

20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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