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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发〔2017〕5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几项惠民政策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72

  •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17〕53号
  •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17-04-19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7-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努力补齐基本民生短板,持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让全区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现就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几项惠民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1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补助90元的基础上增加20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其中,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地区人均财力水平,按照40%、50%和60%的比例对一、二、三类地区予以补助。

  二、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自2017年1月1日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即在原基础上城镇每人每月增加30元、农村牧区每人每月增加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60元,即在原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460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其中,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地区人均财力水平,按照30%、50%和70%的比例对一、二、三类地区予以补助。

  三、实现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普惠制

  自2017年1月1日起,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均可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100元高龄津贴。高龄津贴所需经费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其中,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地人均财力水平,按照30%、50%和70%的比例对一、二、三类地区予以补助。

  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迎接重阳节关爱老年人工作的通知》(内党办发电〔2016〕20号)规定执行,从2016年10月1日起,全区百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600元,所需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各盟市已出台的民生补贴标准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不得降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以上几项惠民政策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尽快筹集所需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足额发放,让符合条件的广大群众真正受益。

  2017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

政策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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